质押权的标的主要有两类:1.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以担保债务履行,若甲到期未还款,乙有权处置汽车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 权利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以汇票出质,交付汇票即设立质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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