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欠乙货款,丙表示加入债务,那么甲和丙都有义务向乙偿还货款。2. 债务承担则是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下,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例如甲把对乙的借款债务转让给丙,若为免责债务承担,乙只能向丙主张还款;若为并存债务承担,乙可向甲和丙任何一方要求还款。3. 二者区别还体现在主体地位、债务来源等方面。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地位类似于共同债务人;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加入一般基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可能因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等产生。 《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二者的认定和处理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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