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至今已有12年执业经验。她是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期间,张律师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讲述她办理的案例4——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张艳丽律师代理被告某贸易公司,该公司从事日用品销售业务,第三人赵某(化名)是公司监事,名下有多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日用品主要通过赵某(化名)名下的多个网上店铺销售,需要大量快递服务。赵某(化名)找到从事快递业务的第三人顾某(化名)提供快递服务,而顾某(化名)则找来原告某物流公司实际收发货。后来,原告向顾某(化名)主张欠付的快递费未果,便起诉了某贸易公司。证据分析与策略制定张艳丽律师接受被告某贸易公司委托后,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研究。她发现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主要证据是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过70万元快递费的转账记录、原告向被告开具过110万元发票的记录,以及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同一个微信群和QQ群里沟通收发货及退件售后处理问题的聊天记录,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基于此,张律师申请法庭追加了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关键观点阐述张艳丽律师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之间的交易。从两个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收付款大多通过私人账户进行,下单、结算也由两个第三人直接沟通。被告给原告的转账记录及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发票,是因为被告年底需要发票冲抵成本,作为被告实际负责人的赵某(化名)向第三人顾某(化名)提出开票要求,顾某(化名)提供了原告的账户信息,被告才按要求转账。此外,即便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在同一个群里,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这只是顾某(化名)为了更便捷地处理快递收发货问题,将双方工作人员拉到一个群里以便沟通。结合两个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赵某(化名)已经将其名下网店所涉的全部快递费交给了顾某(化名),甚至还有大额的预付款尚在顾某(化名)处,并不存在欠款。案件结果基于以上观点,张艳丽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的付款对象错误,贸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人赵某(化名)也不存在未付的快递费,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原告经过权衡,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该原告某物流公司曾三次以不同理由反复起诉张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或监事赵某(化名),每次都是多次开庭后因自觉胜诉无望而撤诉。在这起案件中,张艳丽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清晰的逻辑推理,成功为被告某贸易公司和第三人赵某(化名)化解了纠纷,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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