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在这三年诉讼时效内,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那么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可起诉,但债务人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所以讨债要注意把握好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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