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1.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2.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等。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4. 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5. 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由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决。6.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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