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证合同通常为书面形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同即有效。2.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保证合同可能无效。比如,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此外,担保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还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保证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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