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刘东阳律师,一位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的专业律师,凭借其“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疑难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为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关键的二审之战。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对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本质区别的深入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它包括为他人推销,如通过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或市场需求;广告宣传,即通过媒体为他人推广商品或服务;展示服务,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他人商品。其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涵盖商品生产与销售,像茶壶、瓷器、茶叶等实物商品的生产、包装及直接销售,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比如在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或者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例如在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xx斋”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帮助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展现出了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的专业能力和成功案例,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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