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典型的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物的合同。借用合同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生效。 实践合同强调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对合同生效的影响,与诺成合同相区别。在涉及相关合同纠纷时,准确判断合同类型对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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