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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宁顾娟律师:成功处理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碰撞赔偿案

2026.02.22交通事故4人浏览

顾娟律师,是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她还是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执业11年来,顾娟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了专业素养,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一、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碰撞赔偿案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这场事故导致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化名)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化名)赔偿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李某(化名)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精神伤残不应当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顾娟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张某(化名)据理力争。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并且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维护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
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会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工作时间一般7点到8点起床去干活,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量定。
次日,蒋某(化名)按王某(化名)指示到其住处集合,并由其开车带往工地开始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25年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临时工性质。
顾娟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为蒋某(化名)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辩护。从主体资格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为日薪260元、支付方式为平时预付生活费,被申请人在蒋某(化名)工作期间分多次支付劳动报酬,且在其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看,蒋某(化名)提供的劳动是在王某(化名)的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从组织从属性看,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
最终,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顾娟律师成功帮助蒋某(化名)维护了自身权益。
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公诉机关经侦查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其所属诈骗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遂以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黄某(化名)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而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并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期间无任何受害人因黄某(化名)的行为受骗,故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黄某(化名),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化名)明知境外窝点系诈骗犯罪团伙所在地,仍出境赴该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结合其参与诈骗集团的主观故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诈骗数额,因黄某(化名)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故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黄某(化名)在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顾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三个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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