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2.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3.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4. 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总之,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根据不同担保物权类型及设立情况等,依上述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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