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内容。申请书可由申请人自行书写,也可委托他人代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需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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