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 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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