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通常不能对抵押物申请资产保全。资产保全是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措施。抵押物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特定财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例如在债务未清偿时,债权人可申请查封、扣押抵押物等。2.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等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里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对抵押物等相关财产权益的处理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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