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2. 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3. 审理:复议机关受理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还可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意见。4. 决定: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5. 执行:被申请人应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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