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对于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对于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案件能否撤销,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如果符合撤销条件,公安机关会依法办理撤销手续;若不符合条件,案件将继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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