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理期限依据不同审级有所不同。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审理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及时、高效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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