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有明确的范围,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这些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负责此类案件的受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受理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会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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