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夫妻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夫妻共有。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虽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仍为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3. 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一方婚前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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