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战场中,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起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成功处理了一系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众多精彩案例中的一个。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在2015年1月14日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分析案件细节。“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最终,法院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xx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卓越能力。除了“鑫老x坊”案,“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素养。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例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案例。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两类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销售商品。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准确界定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权利边界。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客户成功维护了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当之无愧的卓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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