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最晚应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2.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对于重整程序,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最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若在此之后补充申报,可能无法依据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等权益。3.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最晚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无法按和解协议主张权利。总之,债权人应关注破产程序各阶段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债权,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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