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复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不存在上述情形,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7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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