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能改变案件关键事实认定,影响裁判结果。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影响裁判公正性。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干扰司法公正。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裁判错误。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程序规定。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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