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已到期则表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为前提,若该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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