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对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缓期执行主要指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2. 执行方式: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是在判决宣告后,罪犯先在监狱等场所服刑,有两年缓期执行期。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第五十条)3. 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因原判刑期不同而有差异,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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