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合同订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心分析1.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且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条)。实务建议1. 要约阶段要约人应清晰明确地表达合同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以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数据电文等形式发出要约。2. 承诺阶段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需及时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若同意要约,应在规定期限内以恰当方式通知要约人;若有修改要约内容等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3. 双方应妥善保存要约承诺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记录等,以备可能出现的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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