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 但对于其他财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自成立时生效。3. 只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抵押人又将抵押物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交付或登记,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则无法对抗该第三人。总之,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是不同概念,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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