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辽宁省会沈阳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所。自2013年成立以来,凭借扎实的办案能力和专业的服务态度,承办案件累计达100000+,在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劳动工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成绩显著,还多次荣获沈阳律协先进称号,被辽宁电视台、沈阳广播电视台推荐,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法律伙伴。下面为大家介绍该律所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件核心争议原告刘某某(化名)起诉被告周某某(化名)、沈阳市通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X出租”)、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X财保”),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认定,即挂靠车辆事故中,实际车主、司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二是保险理赔范围,像非医保费用、护理费、误工费等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三是赔偿标准争议,涉及护理期、误工期、辅助器具费等损失的计算依据。案情与证据2024年10月3日,被告周某某(化名)驾驶辽AGUxxx号小型客车与原告刘某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周某某(化名)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某某(化名),且在人X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原告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桡骨头骨折等,共住院268天。关键证据包括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被告周某某(化名)负全部责任;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证明医疗费支出140,844.87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18,000元);护理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显示雇佣护工护理195天,支付护理费52,550元;人X财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通X出租虽主张与事故车辆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其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尽管理责任,应与实际车主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人X财保主张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却未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法院判定免责条款无效,人X财保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医疗费。赔偿项目认定上,原告主张的122,844.87元医疗费,法院因票据真实有效予以支持;52,550元护理费(195天×269元/天),因支付凭证与病历相符且标准符合本地护工行情,也获法院支持;而原告主张的10,000元误工费,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3,655.1元辅助器具费,因发票显示为“护理服务”,与护理费重复,同样未获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周某某(化名)承担全部责任,通X出租承担连带责任,人X财保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三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122,844.87元、护理费52,550元等费用,合计207,194.87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实务启示对原告方而言,应完整保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凭证、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主张误工费时,务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同时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需明确提示,否则可能无效。对被告方来说,车辆挂靠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不然可能无效;护理费标准要与本地护工市场行情相符。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案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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