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量刑原则如下:1.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各共犯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责,而不仅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2. 区别对待原则:应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相应刑罚处罚。对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量各共犯人的罪行轻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相适应。处罚时,先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还要考虑各共犯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存在累犯、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确定最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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