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应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收购股权后,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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