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的债权转让中,管辖权的确定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案件,若原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一般情况下,该约定管辖条款对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因为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只是债权人发生了变更。然而,若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或者原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形,则该约定管辖条款对债权转让后的案件不产生效力。此时,应依据法律关于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总之,约定管辖的债权转让管辖权需综合考量原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以及受让人的态度等因素来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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