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学生临摹公开出版物上的人物肖像用于学习绘画技巧。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像记者报道新闻事件时,拍摄到当事人肖像用于新闻内容。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通缉罪犯时公布其照片。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拍摄城市风景时拍到路人。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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