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管理他人事务。事务须为他人之事,而非管理人自己事务,如为邻居修缮房屋。2.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主观上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如救助突发疾病的路人。3. 无法律上的义务。若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如保姆照顾雇主孩子。无因管理之债成立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为救助他人支付的医药费等。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偿还。同时,管理人应适当管理事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事务管理不当,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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