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通常高于抵押权和质权。1. 从法定顺序看,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留置权产生的特殊性,留置权人往往是因合法占有标的物并为保管、运输等付出劳务而享有留置权,其权利具有优先保障的合理性。例如,保管人对保管物因未获保管费而行使留置权,其效力优先于此前已设立的抵押权或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2.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使其能更有效地控制标的物,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相比之下,抵押权和质权可能因抵押物或质物被留置权人占有而受到限制,进一步凸显留置权效力的优先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