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比如工作人员故意违法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法律依据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与公正性。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事,超出权限作出的许可无效。例如某部门无权颁发某类许可却擅自颁发。这是确保行政行为在法定框架内进行。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违反程序的许可应撤销。像未按规定听证等程序作出的许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若申请人本身不符合条件却获得许可,应予以纠正。比如不符合资质要求却取得相关许可。维护行政许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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