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结果作出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推进案件处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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