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纠纷存在多方面区别。主体范围不同。民间借贷主体更为宽泛,通常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主体则基于书面合同产生,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等。合同形式不同。民间借贷多为口头或简单的借条等形式,形式相对灵活。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较为规范的书面合同,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方式、期限等条款有明确约定。利率规定不同。民间借贷利率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限制,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是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依相关金融法规确定;非金融机构借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由双方自行约定。举证责任不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应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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