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存在“不再执行”的特定时间节点。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如果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同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3. 七十周岁以上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除此之外,正常情况下会按照决定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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