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辱骂他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进行处罚。该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辱骂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即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如果辱骂行为只是在私下进行,没有被他人知晓,一般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此外,如果辱骂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人格尊严,避免实施辱骂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果遭遇他人辱骂,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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