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这三年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要求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并非单纯以欠钱时间来判断能否起诉,关键要看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有无时效中断等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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