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多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法律规定这些特殊情况不签署具结书,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确保其认罪认罚出于真实意愿和对自身权益的充分理解。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形下有不签署具结书的权利,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列举了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这几种情形。实务建议若存在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如遇司法机关未依法处理,可向上级机关反映或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方应注意留存证明存在这些情形的证据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法定代理人书面意见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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