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该公民即为赔偿请求人;法人因行政侵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法人作为赔偿请求人;其他组织若遭遇类似情况,同样可成为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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