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打款凭证,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借贷关系。打款凭证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这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从证据角度看,打款凭证虽不是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但它与其他相关证据结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就可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比如,双方关于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后续还款的协商等,都有助于证明打款的目的是借贷。然而,如果对方能提供合理反驳,如证明该款项是其他债务的履行、赠与、业务往来等,且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仅有打款凭证可能不足以认定为借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的真实性质。若打款人主张是借贷,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尽可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增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力,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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