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款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不属于普通债权。2. 根据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但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3. 这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合理界定债权范围,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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