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般保证,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经常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 不同的保证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并明确约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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