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签字本人通常必须亲自去,不能不去。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共同签字体现了对离婚意愿的一致确认,确保双方都是在充分考虑和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关键构成要件是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实务建议如果一方确实无法亲自去办理离婚签字手续,比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庭审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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