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应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以表明其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3.答辩状,详细阐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解释。4.相关的行政程序材料,如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听证记录等,以证明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5.若有涉及第三人的情况,还需准备与第三人相关的材料,如第三人的意见、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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