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追回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核心分析首先明确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擅自处分的一方属于无处分权人。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所有权人即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受让时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及完成法定交付或登记等条件。实务建议首先收集财产是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财产购买凭证等。然后与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对方擅自处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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