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多个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这些罪名保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身份证件的权威性和正常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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