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婚前购买的房子,一般情况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没有直接份额。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婚后共同还贷等,另一方可能会获得相应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核心分析:婚前买房,出资方基于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方有权要求补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行为。实务建议:若涉及婚后共同还贷,要保留好相关还贷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若产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还贷情况,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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