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其行为效力需分情况看待:1. 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售,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房产。2.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比如,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汽车,第三人不知该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交付,那么第三人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要求追回。3. 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总之,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效力,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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